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甘环环评发〔2023〕7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三促”行动要求,进一步
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环评工作中
出现的突出问题,促进环评工作提质增效,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
头预防优势,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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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
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持续提升环评管理效能,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环评
在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中的效力,持续提升环评管理效能,深入
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
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服务高效原则。
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创新服务方式,
完善审批服务体系,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
批时限等措施,坚持寓管于服,提前介入,主动为基层企业排忧
解难,全面提高项目环评审批及服务效能。
二是放管结合原则。
合理调整审批事权,
“应放尽放、应收
则收”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日常管理监督、执法监督、监
测监督、公众监督联动,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环评单位相应
责任,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推动项目规范建设和环评要求落
地见效。
三是严守底线原则。
强化“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的刚性约
束,以资源环境承载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
入要求;全面提高环评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高水平效力;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坚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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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批”原则,守住政策法规底线。
二、调整环评审批权限
修订《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1
年本)
,聚焦“两高”等重点行业项目环评管理,
进一步明确各级环评审批权限。
(一)下放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进一步下放不穿越国家
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等环境保护目标
的跨市(州)线性工程(公路工程、330
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
目)
,大型主题公园及机械制造项目(省级部门核准的除外)
,750
千伏主变增容改造工程,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和使用Ⅱ类射线
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存在污染的核技
术利用退役项目等环评审批权限。
(二)上收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石化、化工中无机碱制
造(烧碱、纯碱)
、无机盐制造(电石)
、氮肥制造(合成氨)
磷肥制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丙烯、
丁二醇、醋酸)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精对苯二甲酸(PTA)
等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雷达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地
100
千瓦及以上电视塔台项目,
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将赋予兰州市、兰州新区的石化、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
等项目省级审批权限收回省厅,其余项目兰州市、兰州新区省级
环评审批权限不变。调整后的审批权限自省厅修订审批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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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印发起实施。
三、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一)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具备合法手续,不
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
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不需报批环评文
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
相关环境信息,向环评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
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除火电、
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
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事项不属于“未批先建”
可在取得环评手续前先行开展。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
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
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
相同的,探索开展环评“打捆”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建设内
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
确定环评分类,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项
目开辟绿色通道,快审快批;探索推进“容缺受理”环评审批模
式。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指导作用。
2023
年底前
完成我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进
一步为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
构调整、开展招商引资提供指导,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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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提供空间管控基础,为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科
学支撑。
(三)指导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
充分应用甘肃省“三线
一单”信息平台,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项
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各地要统筹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污染源例行监测等资源,公开本地区生态环境例行监测数据
或调查基础数据等。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
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落实规
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于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
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
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
(四)加快推进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要指导、督促属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技术要点》组织开展园区区域评估工作,并及
时向社会公开,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减少项目环评编制成本和时
间。
(五)健全完善沟通渠道。
主动对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
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齐抓共管的工作格
局。建立并动态更新国家、地方和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
台账,健全完善重大项目清单、招商引资项目清单,调度推进清
单任务落实。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进展,及时了解企业
诉求,按照“一企一策”
“一园(区)一策”
“一行(业)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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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解决项目环评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全国
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对建设单位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
时研究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进一步发挥省级技术评估机构和行
业专家优势,开展面向基层环评管理人员、技术评估人员以及建
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专业培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及
时回复、解答企业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问题,定期组织技术
团队现场帮扶。每周确定
1
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
,为企业
项目建设纾困解难。
(六)建立污染物总量省级统筹机制。
统筹指导有关产业园
区和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淘汰落
后产能,挖掘减排潜力,为重点项目上马“腾笼换鸟”
。在完成
“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市级
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增量计划,推进重
点减排工程项目实施,提升污染减排成效。制定出台主要污染物
总量指标统筹管理和调剂办法,重点保障重大项目和重大民生工
程。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引导激励企业推进污染减排。对公路、
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
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四、强化环评审批监管
(一)加强规划环评编制与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
建设规划、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实现规
划环评全覆盖。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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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编的,应重新或者补充开
展规划环评。因“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更新调整,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不适应现有管控要求的,
应当按照
“三线一单”
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加强跟踪评价。制定实施规划环评监管工作
方案,建立全省规划环评核查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规划环
评推进机制,加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调度
机制,高效发挥规划环评在改善环境质量、优化产业布局、合理
配置资源等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规划环评符合性审查。
编制综合性和专项规划中
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
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省级园区,或省
级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规划审
批部门审查,其他规划环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审批部
门组织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
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
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
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应以规划环评为依据,重点分析项目
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
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制度,县(区)生态
环境分局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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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各
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省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
序规定、管理指南、环评审查要素清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规定等环评管理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流程,对于环境
影响报告书项目,不得擅自以告知承诺、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简
化。全面应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系统,抽取经验丰
富、专业对口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找准项目环境影响方面存
在的问题、卡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编制主持人
须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参加环评项目现场踏勘、技术
评估会议,汇报环评工作依法开展情况及主要结论、回答专家质
询。未列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环评单位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有关工作。
(四)压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是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
编制机关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依法组织开展环评
工作,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生态环境部环评信
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
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建设单位、
规划编制机关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
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规
划,应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
果负责,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
二是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
责任。
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环评
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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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
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如实向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
反映环评结论。
三是明确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
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
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报告,梳理问题
线索,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
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加强专家遴选,
针对不同项目性质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存在利益关系
的专家应当回避。推动评估专家库联通、共享。
四是落实审批和
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
推进项目环评审批标准化建设,依法召
集规划环评审查,规范决策程序。在项目环评受理过程中,对报
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在环评审批和召集审查过程
中,应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并及时移交查处,不得隐瞒、包庇。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生
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
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
级环境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监督和考核。
(二)完善监管内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中监管,
—10—
重点检查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技
术评估机构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
提出评估意见情况,环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编制工作,确保环评
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情况,建设
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
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加强事后监管,
重点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
督检查情况,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情况,建设单位落实环
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及落实“三同时”制度相关情况。
(三)创新监管方式。
以“双随机”
“四不两直”等方式开
展抽查检查。
生态环境执法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石油加工、
化工、
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省、市(州)
生态环境部门按季度组织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强化环境
影响后评价,对建设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
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
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每半年针对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单一
环评工程师单位、高频环评编制人员等高风险单位或人员以及告
知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一次环评文件质量专项抽查复核;
每年不定期对驻地在本辖区的环评单位质量控制制度情况开展
现场检查。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及其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
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信用平台予以记分处理。每季度末最后
一个工作日前,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本季
—11—
度抽查复核工作开展情况。
(四)查处环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
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坚
决杜绝“未批先建”
“边批边建”
。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
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
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五)强化环评从业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审批
项目环评文件时,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核对
环评单位、环评编制人员相关信息,对于已纳入环评信用平台限
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或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对申报中存在信息不全、环评编制人员全职证明材料有误等问题
的环评文件,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对弄虚作假、粗
制滥造、
“买证挂证”等严重问题,采取“零容忍”
,严肃环评责
任溯源和追究,
存在严重问题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
一经发现,
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问题频发且严重的环评单位在全
省范围内开展靶向检查。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
技术规范等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编制工作。
—12—
六、筑牢廉洁从业防线
(一)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提高政
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
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
维护”
,严守生态环境保护这个“国之大者”
,把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纲和魂,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在现场踏勘、
技术论证评审、
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全面
落实“三抓三促”行动要求,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弛而不息纠“四
风”树新风,保持亲清政商关系,坚决杜绝以环评审批为名影响
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杜绝人为设置环评审批障碍、吃拿卡要、徇
私舞弊、乱用职权、参与环评相关利益输出等违法行为,不碰红
线、严守底线,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
围。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
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
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
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3—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生
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各项要求,做好项目环
评“两公示、一公告”
,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培训等形式深度开展公
众参与,做好政策宣贯解读,防范“邻避”效应。畅通“12369”
电话、
网络和微信举报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
8
15
—14—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厅领导,一级、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
派驻厅纪检监察组。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
8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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