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
一、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市级烟草专卖局(共2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对象:企业或者个人
承办部门:专卖监督管理科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4个工作日)
2.烟叶收购站(点)审批(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对象: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
承办部门:专卖监督管理科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4个工作日)
县级烟草专卖局(共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对象:企业或者个人
承办部门:专卖监督管理科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4个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共24项)。
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具体内容如下:
1.擅自收购烟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4.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5.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6.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7.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8.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9.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10.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1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12.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四条。
13.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1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5.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16.擅自拍卖涉案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17.销售走私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
18.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9.未按规定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0.未按规定核验未成年人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1.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2.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23.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4.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或非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四)行政监督(市级烟草专卖局共3项,嘉峪关市烟草专卖局除外)。
1.行政执法监督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3.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五)行政奖励(1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六)其他行政职权。
市级烟草专卖局(共10项):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省内经营)受理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受权签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4.暂存检查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5.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6.监督处理(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7.变卖
法律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8.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9.监督拍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10.行政检查及查处违法案件相关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八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共8项):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暂存检查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3.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4.监督处理(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变卖
法律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6.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7.监督拍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8.行政检查及查处违法案件相关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追责事项及其依据
(一)行政许可。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6.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
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强制。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8.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四)行政监督、行政奖励。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
(五)其他行政职权。
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