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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甘肃昊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3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甘肃昊鑫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6户公司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甘肃景禾美种植家庭农场等6户个人独资企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填报公示企业年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静宁县以恒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填报公示企业年报,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在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上述53户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以公告形式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建良

联系电话:0933-2586785

联系地址:静宁县城关镇武穆路11号

附件:全县拟吊销经营主体名单(53户).xlsx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来源:静宁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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