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康乐县烟草专卖局修订了《康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予公告,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康乐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1日
康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康乐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康乐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康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仅对“雪茄烟本店零售”提出许可申请,且能够提供雪茄烟专业服务,有相对固定的雪茄烟专业存储设备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综合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市政规划等因素,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一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九)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外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三)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的。
(十七)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八)政府明令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八条 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市政规划等因素,将县城及乡镇部分区域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一)重点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80米。
具体范围包括新治街社区、城东社区、滨河社区和城北社区所管辖的全部行政区域(以此规定印发当日各社区行政区域为准)。
(二)一般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具体范围包括:
1.县城周边未纳入本条第(一)项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见附件1)。
2.八松乡街道、苏集镇街道、附城镇八丹口牛羊市场、八丹乡街道、鸣鹿乡街道、上湾乡街道、虎关乡街道、流川乡街道、白王乡街道、胭脂镇街道、草滩乡普巴街道、草滩乡新集街道、五户乡街道、景古镇街道、莲麓镇街道(具体范围及坐标见附件2)。
(三)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500米。
第九条 以下情形按照“间距+数量”的标准进行布局,零售点设置在符合所在区域间距标准的同时,应当符合数量要求:
(一)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经营的全开放式门店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全开放式门店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
(三)客运中心(汽车站)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四)封闭式旅游景区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所在区域间距限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以数量标准进行布局:
(一)展卖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包括仓储、办公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部队、监狱的生活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新办、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首次办理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
(二)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两年内)首次办理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
(三)军烈属、伤残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办理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40%放宽办证条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五)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须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区域距离和数量的限制。
第十三条 因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清理且未享受优惠条件重新办证的,若中小学、幼儿园搬离或关闭,原持证人在原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区域距离和数量的限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 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雪茄烟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康乐县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康乐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管理,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进一退一”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单独布局,不作为一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实行数量控制的区域内,也不受一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数量上限控制。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其他方面具有本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中所列情形的,不予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关于放宽距离、不受距离限制的要求不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第十九条 间距的测量标准以可通行距离为准,即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路径距离,具体测量方法为: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起始点。遇到台阶时,台阶距离予以计算在内。
(二)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以进入该建筑室达到柜台最近楼道、电梯等通道口的中间点进行测量。
(三)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停车位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可移动物体不作为障碍物。
(四)通过斑马线(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时,在斑马线的中间位置通行;穿越道路虚线时,在虚线的最近位置通行;单黄线、双黄线测量规则为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间距为准;无虚线、实线路段参照虚线测量规则测量。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测量点为未成年人进出通道口的中间点,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作为测量点(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
(六)毗邻县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最近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
(七)依据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距离时最近零售点的参照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由砖墙、钢筋混土等材料建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等,也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存储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之间,从空间上无法分离,有出入口相连通,无明确的区域界限。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因素”,是指生产、经营、储存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影响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康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康乐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康乐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通知》(康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城周边未纳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范围的区域
附件2: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2目范围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