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的人员类型分两种,分别为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与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注意:跨省看普通门诊、去药店买药,不用备案;但跨省住院(急诊免备案)、看门诊慢特病,一定要提前备案,不然不能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限价标准),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时,按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待遇和参保地标准一致,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办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时,按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含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的)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300元,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20个百分点。
居民医保异地转诊人员(含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的)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2000元,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分别下降15个百分点、25个百分点;在市外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分别下降15个百分点、25个百分点。
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 参保人员完成病种资格认定和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开通了门诊慢特病结算的医药机构可实现10种门诊慢特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直接结算,待遇和参保地标准一致。
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所有病种)患者在开通了门诊慢特病结算的医药机构无需备案即可实现直接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