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灵台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专卖管理中队、客户服务中心:

《灵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20221025日听证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灵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0月27日

 

主动公开

 

     灵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灵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优化布局原则、坚持动态平衡原则、坚持服务社会原则、坚持信赖保护原则。

第四条  灵台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八条  卷烟零售点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对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60米以上;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70米以上;自然形成的村组街道集贸市场,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70米以上。

城区街道是指:灵台县城西大街直行街道(水文站起)到东大街直行街道(碑子沟廉租房小区门口止);财政街直行街道(灵台县畜牧兽医局起至灵台县农副公司家属楼大门口直行街道止);皇甫街直行街道(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口起至溪河大桥北桥头止);广场街直行街道(灵台县交通局办公楼南侧墙十字路口红绿灯起至廉租房3号楼大门口直行街道止);溪河大桥南桥头至农村淘宝灵台服务中心门口直行路; 新兴路直行街道(方圆宾馆门口起至新河雅苑小区);中台加油站起至溪河大桥南桥头直行路;溪河南路直行街道(灵台县人社局东起至新河小区直行街道止);西城大道直行街道(陇塬明都小区三叉路口起由东向西直行至灵台县公安局办公楼门口止);前进路(陇塬明都小区三叉路口从北至南)直行街道;溪河南路(陇塬明都小区三叉路口起至灵台县老年公寓门口止);密须大道(灵台县农业银行办公楼北墙起直行至县公路段门口止);滨河小区至县灵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街道;水文站至灵台县农业银行办公楼北墙十字路口。

乡镇街道是指:梁原乡街道、龙门乡街道、朝那镇街道、星火乡街道、上良镇街道、什字镇街道、西屯镇街道、独店镇街道、邵寨镇街道、新开乡街道、蒲窝镇街道、百里镇街道。

村组自然形成的街道集贸市场是指:独店镇吊街街道、什字镇北沟街道、百里镇新集街道、梁原乡横渠街道、梁原乡杜家沟街道。

2.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侯车厅内每层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以上。

3.度假村、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以上。

测量标准:实际测量距离时,依次遵循安全、文明、便捷的原则,按照实际可通行线路(楼房拐角处以人实际能通行的最近路线为准)作为测量与最近零售户实际可通行距离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测量从申请人经营店铺的出入口(门框)中点到最近卷烟零售点店铺的出入口(门框)中点。申请人经营店铺或最近卷烟零售点店铺有两个及以上出入口的,应选择距离相对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入口。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窗口店作为参照标时,测量起点为经营场所(住所)入口中点。

(二)数量模式设置标准

1.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符合有安全保障措施)。

2.军事管理区、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

3.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办证条件的加油站内的便民服务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且符合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态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数量加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区域卷烟零售点设置以400人常住人口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400人常住人口的按400人计算,每增加400人常住人口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依此类推,同时需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

2.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5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500户的按500户计算,每增加5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以此类推,且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100米以上。

3.封闭区域矿、厂等大型企业内部,按长期驻留人数设置卷烟零售点,每500人长期驻留人员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500人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以此类推,且间距在100米以上。 

4.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包括沿街门面房)等商业集中区域内,有全开放式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以每350户商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350户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每增加35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以此类推,同时与其他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

(四)特殊区域间距设置标准

对国家级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以上。

(五)特殊场所不受间距限制标准

1.客房数量在200间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等室内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3. 邮政部门直营(营业执照核定的法定负责人与单位法人一致)的邮政网点,形成实际卖场且符合便利店业态类型要求的,设置卷烟零售点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六)特殊群体间距优惠照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农村享受国家照顾补贴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需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需提供当地民政、残联、人社、社区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且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仅限本人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户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辖区同一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需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3.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辖区同一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七)有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受间距限制或优惠照顾要求

1.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5年的。

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规定,撤销不满5年的。

3.涉烟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的。

4.涉烟违法受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  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5.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6.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7.未形成聚居地的自然村区域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6.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提出申请的。

7.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8.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9.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10.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的。

1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彩钢瓦房、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的。

2.对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如:主营油漆化工、农资农药、美容美发、洗涤护理、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生鲜果蔬,美甲医疗、彩票销售、货运中转站、物流寄递及快递收发点(部)、粮油店、调味品店、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易燃易爆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床上用品、祭祀用品、婚礼庆典、母婴用品、塑料制品、回收寄售、食品加工售卖、散酒制售、足浴洗浴、按摩推拿、小型餐饮、烧烤店、冷饮奶茶店、小型宾馆(旅社)、农家乐、酒吧、音乐吧、茶楼、网吧、台球室、棋牌室、医药保健、化妆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珠宝、金融证券、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广告喷绘、工艺美术、茶叶店、土特产店、礼品店、通讯业务及器材店、2元店、儿童休闲食品、照相馆、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家电家具、中介劳服、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车辆租赁、加工行业、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距离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一层平行距离测量。

第十一条  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  对间距优惠照顾的弱势群体,应通过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对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申请过停业的,延续许可证时按停业时限缩减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责令暂停进行整顿的,每次缩减半年,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每次缩减一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停业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办公区、会议室、车间、活动室等以及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电话亭、活动板房、临时搭建房屋、报刊亭、其他服务亭等)、售货车、集装箱(彩钢、铁皮、木质等)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且不可通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包括幼托机构或私立幼儿园,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私立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由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的可通行距离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灵台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灵台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灵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灵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灵烟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