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经济开发区青岛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陇南经济开发区青岛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做好与青岛市东西扶贫协作的实施意见》(陇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抢抓青岛市对口帮扶我市重大历史机遇,深化两地产业合作,促进园区共建,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公司并在陇南经济开发区内进行投资建设的青岛市企业或自然人。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陇南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以及环保要求的项目,均欢迎青岛市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经营。

第四条  设立企业落户奖。青岛市投资者在陇南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符合园区定位规划的产业项目(不包括房产开发、基础设施类项目),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发挥地方财政的助推功能,奖励资金主要从包括东西扶贫协作专项资金等渠道多方筹措,由市级财政承担25%,相关县级财政承担75%

第五条  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集约利用土地,投资符合园区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配套设施支持。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的,可由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可以酌情考虑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再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七条  财政奖励支持。投资工业项目、文化产业项目、大健康产业项目、全产业链项目和其它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奖励100%,后三年每年奖励50%

第八条  金融奖励支持。按照《陇南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战略新兴板挂牌上市扶持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1622号)给予企业扶持奖励。

第九条  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参与园区PPP项目建设的,在同等条件下,园区管委会优先选择与青岛市企业合作。

第十条  产品推广支持。对在园区投资建厂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互保共建”政策,全市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青岛市投资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优先给予推广宣传。

第十一条  “飞地经济”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文件精神,各县区引进的青岛市投资者项目本县区不具备入驻条件并引入陇南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项目实行“飞地经济”利益分配政策。自项目落地开始,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由统计部门分别纳入各自统计考核范围,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县区按73比例进行核算;项目产生的税收中县区留成部分,按73比例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县区分享。

符合本政策第四条的,县级负担的奖励资金按照73的比例分别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县区承担。

符合本政策第七条的,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县区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  规费减免。对企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三条  政策扶持。运营良好、成长性高的项目企业优先享有国家和甘肃省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补助、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其它支持。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亿元以上,并具有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等特点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另行给予重点支持。同时,指定市级领导、责任单位联系包抓,全程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由园区管委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具体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请,市、县区招商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予以确认,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市、县区招商部门负责协调实施。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陇南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其他投资者可参照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其他县区设立的园区可参照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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