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陇政办发〔2021〕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办法

 

为了落实《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陇政发〔2018〕42号)和《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发〔2020〕11号)中的落户奖励事项,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我市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落户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环保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必须纳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

(三)申报落户奖励的,必须是政策依据文件发布实施后引进的项目。

(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以“轻资产模式”合作的产业项目,需在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减去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投入部分。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六)按《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属于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制造、中医药加工业类的项目;按《陇南市东西扶贫协作“青企入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报奖励的项目,投资方必须是青岛市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七)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25%,其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

四、奖励项目的认定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项目单位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的资产总额或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县区招商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发票等生产运行必然产生的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县区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五、奖励申报程序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和市招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市招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后,项目单位如实填写《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将《陇南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区招商、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以下材料同时报送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招商引资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5.项目财务报告;

6.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8.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四)项目所在县区招商、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分别出具初审意见;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将奖励资格认定情况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收到县区的申报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较强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六)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后,提出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公示期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行文上报市政府。

(八)经市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时间拨付至项目单位,拨付时要求项目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六、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年度预算。

七、附则

(一)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级政府、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申报招商引资市级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核论证的重要依据。

(五)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落户奖励由市、县区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予以落实。

(六)当投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或者不符合投资合同约定的,奖励资金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追回。

(七)本办法有效期限5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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