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甲级或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二、自即日起,为便于进行监督检查,现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主动向平凉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提供本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四、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公告由平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33-8579033
平凉市气象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