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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权限1通知2.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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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困难群众,优化规范我区城乡低保运行机制,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和精准度。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全面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强化区民政局监督、管理、服务职能,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压缩审核确认层级,缩短审核确认时限,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权责对等一致,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高效、更加精准、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二)坚持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三)坚持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下放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按照《酒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酒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民发〔2022〕109号)、酒泉市民政局、中共酒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酒民发〔2023〕45号)和肃州区民政局、肃州区统计局《关于印发肃州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酒肃民字〔2021〕16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及审核确认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根据我区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是最低生活保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备案等工作。负责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定期会同本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培训、申请受理、发起核对、审核确认、资金造册、申请发放、公示监督(初步审核意见公示、救助对象长期公布)、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系统录入更新、信息台账和报表上报等工作,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信访举报查实答复等相关工作。

(三)村(居)委会及时掌握辖区内村(居)民的生活状况,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或受村(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申报材料收集与信息录入、初步审核、公示公开、动态管理、信访处理等具体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有关工作。

五、审批流程及资金发放

(一)申请受理

凡户籍在我区的常住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居)委员会协助,代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支出情况,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并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声明承诺,填写《肃州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上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肃州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登记表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提请区低保中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工作要求将相关表册递交区低保中心,书面委托区低保中心进行核对。区低保中心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社会保险缴纳、车船登记等信息,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系统暂时无法进行集中核对的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逐人逐户核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街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入户调查。在进行信息核对的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民政工作负责经办同志、村(社区)领导干部等组成2人以上调查小组,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人均纯收入调查人员现场填写《肃州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家庭成员分别签字。严格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必要时可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生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程序可以采取电话、互联网软件、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3.收入核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就业成本、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定。

(三)审核确认

1.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核查情况,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组织民政工作负责同志、相关村(社区)负责同志、民政办主任等对所有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调查结果及上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提交乡镇、街道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主持的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审核确认通过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类别。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2.公示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认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组(网格)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完成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将最终审核确认结果长期进行公布,颁发《甘肃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通过审批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确认意见等相关档案材料(纸质版一份)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5个工作日。

3.抽查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每月审核确认的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新增低保审核确认结果报告、低保审核确认表、公示表、公示照片、《肃州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等备案材料。区民政局对审核确认的新增对象,开展抽查复核,对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单独备案的家庭全部复核。对复核发现的疑似对象,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核实。

4.近亲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申请城乡低保的,进行单独登记,填制《肃州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民政局申请下月低保发放资金,并上报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发放花名册及低保动态管理汇总表,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及表册,通过惠民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申请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发放。

六、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

户口簿、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审核确认表,公示表及公示照片等,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逻辑关系合理,资料完整统一归档。并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低保受理、审核、审核确认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完成系统操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资金发放前一个月的30日前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七、备案管理

区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低保材料结合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申报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政策准确落实。

八、动态管理

(一)低保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对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退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并存档。

(二)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需要停发、提标或降标的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进行,并乡镇、街道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主持的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审核通过。需要提标或降标的要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再行办理增发或减发手续。家庭条件好转退出保障范围的,要书面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及时向区民政局报送档案资料及动态变更表备案

及时处理监测预警信息乡镇、街道对各级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出具的车辆、房产、工商、财供、死亡等预警

信息按程序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民政局备案。

九、监督绩效

(一)实行“三公开”制度。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对低保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组(网格)、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及甘肃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系统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乡镇、街道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身份证、电话、银行账户等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二)抽查检查。区民政局随机抽查核实各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的结果。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整改,因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违规办理或错保的,追回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严防把关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或截留侵占等行为。

(三)绩效考核。区民政局采取年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各乡镇、街道低保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盖能力建设、对象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效果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本方案规定,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得擅自突破政策界限、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兜尽兜,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具体落实,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放得稳、接得住、管得好、见效快”。

(二)配强力量,强化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强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稳定性强的专职队伍,为全面推开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打好基础区、乡镇、街道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居)委会的培训指导及服务对象的宣传,提高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和群众政策知晓率,确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乡镇、街道要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逐一登记,及时核查并反馈。

(四)强化监督检查,注重工作实效。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经办人员政策业务指导,定期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统筹安排部署,督促整改落实。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的乡镇、街道,区民政局要及时报区政府和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经办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2

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

人口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切实方便群众。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全面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有效提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救助的公平性,提高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下放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按照《酒泉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酒民发〔2023〕44号)、《肃州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酒肃民字〔2023〕8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四、职责分工

根据我区城乡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一)区民政局职责:负责制定全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相关政策。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负责全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备案等工作。负责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并进行社会化发放。负责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定期会同本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职责:履行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政策宣传培训、申请受理、发起核对、审核认定、资金造册、申请发放、公示监督、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对象系统录入更新、信息台账和报表上报等工作,以及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信访举报查实答复等相关工作。

(三)村(居)委会:及时掌握辖区内村(居)民的生活状况,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提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救助申请,或受村(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申报材料收集与信息录入、初步审核、公示公开、动态管理、信访处理等具体工作。

五、认定流程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下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开展认定,按照“申请受理、经济状况核对、家庭状况调查、审核认定、公示、上报审核认定结果(备案)、抽查复核”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时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

财产状况及支出情况,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并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声明承诺,填写《肃州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上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与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提请区低保中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工作要求将相关表册递交区低保中心,书面委托区低保中心进行核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社会保险缴纳、车船登记等信息,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系统暂时无法进行集中核对的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逐人逐户核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街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对结果应当自受理核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和公示等工作。

2.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调查完毕后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严格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必要时可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生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程序可以采取电话、互联网软件、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3.收入核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就业成本、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定。

(三)审核认定

1.审核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核查情况,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组织民政工作负责同志、相关村(社区)负责同志、民政办主任等对所有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调查结果及上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提交乡镇、街道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主持的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审核认定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不予批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2.公示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认定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组(网格)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完成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并将最终审核认定结果长期进行公布。同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认定意见等相关档案材料(纸质版一份)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3.抽查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每月审核认定的新增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备案材料。区民政局对审核确认的新增对象,随机开展抽查复核。对复核发现的疑似对象,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核实。

4.近亲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工作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申请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进行单独登记,填制备案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六、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资料真实有效、齐全、表内逻辑关系准确和对象精准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审核认定表,公示表及公示照片等,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逻辑关系合理,资料完整统一归档。并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认定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受理、审核、认定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完成系统操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认定意见,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七、备案管理

区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结合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申报审核认定情况进行备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政策准确落实。

八、动态管理

(一)定期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对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退出。

(二)及时处理监测预警信息乡镇、街道对各级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出具的车辆、房产、工商、财供、死亡等预警信息按程序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民政局备案。

九、监督绩效

(一)实行“三公开”制度。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认定人数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组(网格)、微信公众号及甘肃省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系统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对象信息查询机制。乡镇、街道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身份证、电话、银行账户等无关的信息。

(二)抽查检查。区民政局随机抽查核实各乡镇、街道审核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结果。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整改,因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违规办理的,追回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严防把关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或截留侵占等行为。

(三)绩效考核。区民政局采取年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盖能力建设、对象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效果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审核认定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本方案规定,认真落实好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政策,不得擅自突破政策界限、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认定范围,确保应兜尽兜,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具体落实,确保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放得稳、接得住、管得好、见效快”。

(二)配强力量,强化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强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稳定性强的专职队伍,为全面推开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打好基础区、乡镇、街道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居)委会的培训指导及服务对象的宣传,提高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和群众政策知晓率,确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乡镇、街道要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逐一登记,及时核查并反馈。

(四)强化监督检查,注重工作实效。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经办人员政策业务指导,定期对乡镇、街道审核认定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统筹安排部署,督促整改落实。对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的乡镇、街道,区民政局要及时报区政府和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经办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肃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低保边缘

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下放至

乡镇(街道)工作领导小组

长:卢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建斌区民政局局长

员:聂灵杰西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保平银达镇人民政府镇长
铧尖镇人民政府镇长
寇银强上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东洞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延东金佛寺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天亮下河清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大学西洞镇人民政府镇长

于静哉果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波泉湖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振云丰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志攀总寨镇人民政府镇长

三墩镇人民政府镇长

清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陶成刚黄泥堡裕固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叶冬梅东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丽霞东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西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晓霞西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夏燕萍区民政局副局长
宿好江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葆祺区人社局副局长

任春燕区医保局副局长

苗忠清区残联副理事长

区审计局经责办主任

区低保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夏燕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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