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泾川县司法局 | 实施编码 | 11620821013947228N4621012008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泾崇路11号泾川县司法局208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3-3328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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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3-3321445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调查核查后出结果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特别程序 | 送达回执 | ||||
实施主体 | 泾川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Ⅰ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3-3328748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3-3321445 |
咨询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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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电话:
0933-332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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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泾崇路11号泾川县司法局208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 | 法人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不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62101200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821013947228N | ||
实施编码 | 11620821013947228N4621012008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821013947228N4621012008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知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