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静宁县
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静宁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8260153556809 |
|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 主动服务类 | ||||
| 服务内容 | 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 | ||||
|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主动服务对象 |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 | 主动服务条件 | 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或者法院检察院指定的服务对象。 | 主动服务频率 | 工作期间随时准备接收服务对象的申请与咨询。 |
| 主动服务方式 | 接电话咨询,窗口咨询,服务大厅询问受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