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法制宣传 灵台县
实施主体 灵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27230153515320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内容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咨询方式

电话: 0933-3621816
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南路253号灵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89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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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933-5932124
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南路253号灵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20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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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常见问题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灵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227230153515320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主动服务类
服务内容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其他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主动服务对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主动服务条件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主动服务频率 实时
主动服务方式 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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