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6〕124号
各市(州)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甘肃矿区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办事处办公室:
现将《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大数据中心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高效办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类事项和主动服务类事项整合为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业务流程,推动各部门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一网申请,信息共享,部门联办”,有效减少办事环节、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
(一)编制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办事指南。
梳理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涉及单事项要素信息,包括办理类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档案接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类事项:培训意愿登记、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创业开业指导、个人求职申请、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联办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个流程,一套指南”要求,厘清各部门职责权限,明确办事标准,优化整合办事流程,编制规范化的办事指南。(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二)建设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服务专区。
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和“甘快办”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服务专区,建设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服务专区,统一办事入口,优化整合业务办理流程,打通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税务信息系统区域一体化共享协同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接口、实现“一次申请、一网办理”,提升办事便捷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甘肃矿区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办事处办公室;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前)
(三)优化线下“一个窗口”与诉求“一线应答”服务。
依托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推动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入驻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按职转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梳理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形成知识库,及时答复甘肃政务服务网政民互动留言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馈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甘肃矿区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办事处办公室;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限:2026年5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高效办成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关键举措,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衔接配合,顺利推动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落地。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协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尤其是在系统对接过程中要主动作为,确保整体流程顺畅运行。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实体窗口等途径,多渠道宣传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办理流程,提高公众知晓度,引导其主动申请办理,让群众在办事过程中体会到政务服务的便捷高效。
附件:1.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2.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办事指南
3.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1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是否必传 | 备注 |
1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传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附件2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办事指南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办事指南 | ||||||||||||||||||||
牵头部门 | 县区人社部门 | 联办机构 | 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咨询投诉方式 | 12333 | |||||||||||||||||||
联办效能 | ||||||||||||||||||||
单办件办理时间 | 36个工作日 | 一事联办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 |||||||||||||||||
单办件跑动次数 | 5次跑动 | 一事联办跑动次数 | 0次跑动 | |||||||||||||||||
单办件递交材料 | 5份材料 | 一事联办递交材料 | 1份材料 | |||||||||||||||||
单办件 办理环节 | 5个环节 | 一事联办 办理环节 | 1个环节 | |||||||||||||||||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灵活就业参保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场次数 | 0 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6个工作日 |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审查类型 | 串并联办理 | |||||||||||||||
涉及的内容 | 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受、培训意愿登记、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创业开业指导、个人求职申请、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网办深度(等级) | 全程网办(Ⅳ级)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受理条件 | ||||||||||||||||||||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养老保险)。 2、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3、个人委托存档:拟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
申报材料 | ||||||||||||||||||||
材料 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无 | A4 | 材料完整清晰 | ||||||||||||
法定依据 |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养老保险)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颁发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年7月1日 | |||||||||||||||||||
条款内容 | 第二章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颁发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年7月1日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档案接收 | 法律法规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颁发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8年10月1日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社会保险费申报 | 法律法规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颁发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9年1月22日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 |||||||||||||||||||
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 |||||||||||||||||||
国务院 | ||||||||||||||||||||
2023年12月1日 | ||||||||||||||||||||
第六条: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
联办事项 | ||||||||||||||||||||
事项名称 | 办件类型 | 受理部门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养老保险) | 即办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职工参保登记(医疗保险) | 即办件 | 医疗保障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社会保险费申报 | 即办件 | 税务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 | 承诺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档案接收 | 承诺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培训意愿登记 | 即办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即办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创业开业指导 | 即办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个人求职申请 | 即办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职业介绍 | 即办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职业指导 | 即办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承诺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承诺件 | 人社部门 | 无 | 无 | 否 | 无 | ||||||||||||||
服务成效 | ||||||||||||||||||||
减时间 | 通过“一网受理”,多部门协调办理,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事项累计办理时间由将近36个工作日减少至不超过5个工作日。 | |||||||||||||||||||
减跑动 | 通过协同办理、全流程办理、申请人不用不同部门跑,跑动次数大大减少,跑动次数由5次减少至0次。 | |||||||||||||||||||
减环节 | 通过整合办事事项,重塑办事流程,申请人办事环节由目前的近5个环节减少至最多1个环节。 | |||||||||||||||||||
附件3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