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增加“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和“支持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两项提取情形。
支持缴存人在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武威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缴存人家庭可任选一套本市自住住房作为提取依据,提取额度按每平方米1000元×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为准)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缴存人在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武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缴存人可任选一套本市自住住房作为提取依据,同一套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取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