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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建局,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升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及管理效率,完善地下车库(车位)销售、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依据,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兰州市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升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及管理效率,完善地下车库(车位)销售、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依据,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车库(车位),是指符合规划要求、具备独立空间且未计入公摊面积的机动车停放单元,包括:

(一)与地上建筑物同步开发建设的地下配建车库(车位);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车库(车位)。

机械车位及人防车位不纳入本细则登记范围。

第三条 申请办理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办理。

办理地下车库(车位)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五)房屋面积实测绘成果报告书、宗地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地下车库(车位)土地使用权未出让”字样。

第四条 建设单位销售地下车库(车位)的,须取得住建部门销售许可,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并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配建地下车位转让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鼓励开发企业在申请后续批次住宅楼栋预售许可时,将前期已办理预售许可的住宅楼栋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纳入同步申请预售范围。

第五条 地下车库(车位)原则上以“个”为单元登记;已按“层”办理首次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不得分割,且不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以“个”为单元的分割变更登记。

办理地下车库(车位)分割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二)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与地上建筑物一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车库(车位),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期限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的,与地上建筑物期限保持一致。

未与地上建筑物一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车库(车位),或在划拨土地范围内建造的地下车库(车位),可单独申请地下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理时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项目整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统一核算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按单个车库(车位)建筑面积占比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的车库(车位)的,可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期限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下车库(车位),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购买地下车库(车位)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业主,可由建设单位参照历史遗留“登记难”相关政策办理首次登记后,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申请,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办理地下车库(车位)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二)经住建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或其他转移的材料;

(三)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安宁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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