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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食盐违法行为线索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食盐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和食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食盐违法行为线索。

一、征集范围

1.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下列行为: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食盐零售单位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

2.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下列行为:

销售或使用的加碘食盐不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我省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21-39mg/kg) 的违法行为;非定点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的违法行为;使用未加碘盐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3.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下列行为:

将工业用盐、工业副产盐、土硝盐、液体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及餐饮服务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违法行为;销售无中文标签或者标签及色泽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违法行为。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下列行为:

食盐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和疾病预防及治疗等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发布相关广告的违法行为。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31-8103974(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或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来信举报:兰州市城关区木塔巷北城壕4号312室。邮编:730030

举报邮箱:30985339@qq.com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进行举报,举报人尽可能提供真实详细的违法线索(涉及的经营主体或个人名称、具体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和图片、视频、票据等证据材料等,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奖举报办法,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共治,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群众“盐罐子”的安全。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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