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核定
事项编码:6200000000000138960450QT00002000
办理部门
省文物局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23号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23号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23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931-4538532
投诉电话
0931-4538523
|
事项介绍
|
流程图
|
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表格下载
该事项无示例表格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2.《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76号令,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