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事项编码:6200000000000138960450QT00005000
办理部门
省文物局
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北路323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931-4538537
投诉电话
0931-453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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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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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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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博物馆展厅面积应于展览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宜低于建筑面积的40%或小于400平米。藏品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原则上不应少于300件(套)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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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3月2日发布,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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