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2000 |
实施编码 | 11620000013897953F200010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场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 理原因说明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实施主体 | 甘肃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000013897953F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咨询电话 | 咨询电话:0931-8864103 | 投诉电话 | 投诉电话:0931-8826130 |
申办主体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教育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进驻大厅 | 1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 预约办理 |
0 |
是否支持 网上支付 |
0 | 是否支持 物流快递 |
1 |
是否支持 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是否网办 | 1 |
网办深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自然人主体分类 | 无 | 法人主体分类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