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支持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二十条措施

 

为加快推进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白银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建立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联系制度,市级领导每人至少对口联系一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建立自创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复审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依据企业规模、效益、税收、行业地位等指标,对自创区内税收翻倍企业(纳税额100万元起)、纳税大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加强创新产品推广使用,在政府采购、企业订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创区新技术新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发挥国企创新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企在自创区投资发展,并为其发展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国企采取增资扩股、相互持股、技术入股、兼并重组、整合上市等方式优化自创区工业企业结构。以大型国企为依托,开展“以企招商”“产业链招商”,推动形成循环互用的企业集群。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自创区建设,支持国企在自创区设立创新研发平台。支持引导大中型国企牵头与自创区中小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通过备案登记的联盟,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补助。允许国企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鼓励国企通过入股或并购方式购买中小企业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合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性文件,确保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立“专精特新”民企中小企业培育库,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5万元,对国家认定的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民营企业每户配套支持10万元。畅通民营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审通道,完善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工业园区民营企业就业优惠相关政策,探索推行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物流、用电、用工成本,对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予以适度补贴。新建的亩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以项目可研报告为准)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建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一定期限的试生产期税收优惠。在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内,企业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或园中园,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四)提升在孵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在孵企业承担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引导在孵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在孵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孵企业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在孵企业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鼓励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基地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入孵企业实行“一免两减”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五)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全力支持银东精细化工产业园、刘川新材料产业园等园中园建设,集中力量支持形成一批由创新龙头企业引领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自创区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工艺包和成套装备联合攻关,开发一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推动重点行业主导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国内知名品牌,对新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军民融合政策先行先试,争取国家重大军工项目在自创区布局,支持白银高新区建设军民融合光气化产业园,对在自创区布局的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六)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发展。争取国家战略性项目、省上十大绿色生态产业、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项目在自创区布局。每年遴选一批支撑性和带动性强的数据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一定项目支持和经费补助。对在发达地区举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对接会给予适当经费资助。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经合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七)积极构建绿色生态产业体系。建立生态优先决策机制,引进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加强对自创区绿色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实施高风险污染物消减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加快重大清洁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运用。推进绿色园区建设,对通过国家验收的绿色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绿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用好循环化改造项目经验,鼓励发展循环型产业体系,有序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搭建

(八)加快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实现自创区大中型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全覆盖,对无创新平台的,帮助其加快建设。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建设或与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的科研机构、联合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建设补助。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政府合作共建的研究院、科研机构采取“一事一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提档升级,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梯级孵化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中试熟化基地进行资金支持。鼓励、引导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业绩好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在省级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支持白银科技大市场打造“线上+线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体,努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科研院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支持自创区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支持自创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专利导航发展实验区。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对外开放合作

(十)继续深化东西区域协作。充分发挥白银市与上海张江高新区战略合作平台作用,将自创区建设纳入战略协作框架体系。支持双方将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纳入对方科技计划,持续深化在科技研发、技术协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市场创新、科技金融和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务实合作。支持自创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一)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支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科技合作基地和科技金融窗口,支持优势产业在中西亚开展对外项目投资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自创区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在境外战略布局,支持在境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离岸创业中心。支持境外机构在自创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合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支持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白银科健基金的对接运用,支持重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增加自创区金融有效供给,保持信贷总量高于全市增长水平。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扶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和设立科技证券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服务。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融资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建高新科技小贷公司、高新融资担保公司和开展“助保贷”平台,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题。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创区设立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给予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二年给予年租金30%且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三)支持培育企业上市。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力度。对于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国内外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并取得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融资额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四)完善信用担保机制。设立信用担保资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与兰白自创区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建立科技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创新科技银行金融产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等科技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五)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奖励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加快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分别按照90%、80%额度给予保费补贴。加快发展进出口信用保险,降低企业进出口风险。(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

(十六)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自创区人才管理改革先行先试,将人才的使用与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相结合,大力构建以高端人才为“旗舰”、“归根”人才为“航母”、乡土人才为“千帆”的白银人才梯次舰队。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创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对柔性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8万元交通补助,对引进的从事科研和创业的博士每月给予最高1万元补助,经管委会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和高级工程师每月给予最高5000元补助,对自创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500-1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七)促进人才双向流动。制定自创区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在专业相近企业和科研机构兼职,创业孵化期和兼职期限为3年,期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回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八)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建立健全自创区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市县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予以优先保障。解决人才周转公寓和专家公寓,对未安排住房的专家给予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解决他们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创业扶持等方面的困难。对由白银市及白银高新区发放给各类人才的奖金,报经省政府同意并以省政府名义颁发,对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白银市高技能人才成长计划,支持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为自创区企业培育实用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市卫计委、市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支持深化体制机制创新

(十九)充分赋予管理权限。积极稳妥有序落实自创区省级、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明确经济管理权限目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市级部门充分授权至分支机构,未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市级部门充分授权至高新区管委会。落实省级开发区市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允许高新区在控制机构与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探索绩效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自创区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机制,赋予自创区更多行政审批自主权,实行并联审批,实现计划直接上报、项目直接申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划拨、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统计直接报送。加强土地规划管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优先保障自创区建设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组建市自创区建设咨询委员会,完善重大科技战略部署、重大科技任务安排、重大政策制定等咨询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自创区建设目标任务纳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推进《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立法工作。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科技局、市督查考核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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