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白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高新区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白银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科技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科研人员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是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高新区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书等基本程序。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高新区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依据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白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由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供统一格式)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相关材料报送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审核。
第十一条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与科技政策,按照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经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与各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未能完成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已经拨付的,必须退还项目资金。项目任务书应当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合同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单位向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书面申请且申请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经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合同项目,经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核算后,作出撤项批复,并收回剩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因客观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指标的,可按结题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资金决算等财务报告。财政科技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形成验收组,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要以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及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时应对项目取得的创新突破、产生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应用效果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项目验收通过后,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结余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国家、省级、市级、高新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咨询专家等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依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由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