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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高新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强科技”行动落实落细,切实发挥好科技项目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白银高新区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白银高新区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聚焦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型产业、优化创新生态、完善园区功能。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科技项目资金由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每年度安排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规范使用、公正透明、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职责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初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公示和资金的拨付手续。

白银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科技项目资金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在白银高新区银南工业园、银东工业园、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

第六条  支持领域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提升有色、化工等传统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发展壮大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稀土、电池、光刻胶、凹凸棒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一批科技前沿的优势技术,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大企业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主体作用。依托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集聚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要素和高校、院所科研力量,形成融通创新格局,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围绕白银自创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化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合作,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探索全链条、集成式、系统化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路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精准化、零距离服务。

(四)推动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重点围绕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和新经济新动能培育,以各类创新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加强与上海张江、北京中关村、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合作交流,促进东部科技创新要素向白银高新区合理流动,推动各类创新主体与东部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合作。

(五)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着力打造功能完备、专业度高、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创新型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内部设施和服务配套,延伸载体服务功能,形成融合有创业导师、科技金融、网络孵化、公共平台、科技中介等建设配套的服务体系,促进技术、人才、资本等资源要素的融合发展。

(六)构建创新人才发展高地。吸引和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型人才和团队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引导科研院所有创业精神的科技人员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进行离岗创业,支持科研院所与园区企业共同吸引集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转化的人才,给予重点支持。

(七)其他方面。经认定属于白银高新区支持的重大科技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后补助。

第七条  支持方式

科技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采取部分资助或全额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等专项。事后补助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八条  项目管理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每年制定并发布《白银高新区科技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领域、申报要求等。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专业性评审,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性支持。

第九条  预算管理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受理和审核结果及储备项目,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报白银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

第十条  重大决策

根据“三重一大”的规定,科技项目立项计划需提交白银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白银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年初下达本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由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按照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白银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建立专账,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资金仅用于研究设备和实验材料、会议和出差费用、出版和传播费用、数据收集和分析、实习和访问等用途。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白银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对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科技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白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对科技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项目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科技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科技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3年内不予国家、省、市、高新区级项目资金支持,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科技项目资金。对不按规定配合进行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批露的项目单位,将暂缓拨付其科技项目资金。

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或者项目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将立即终止项目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的科技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3年内申报国家、省、市、高新区级科技项目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由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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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