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银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可承诺制办理的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实施方式 |
| 1 | 市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 3.法人身份证件 4.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证明及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公安机关许可证明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容缺受理 |
| 2 | 市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1.申请书 2.具有管辖权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容缺受理 |
| 3 | 市体育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的申请报告和章程 2.从业项目和从业人员中本专业教练资格证书材料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容缺受理 |
| 4 | 市体育局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1.申请表 2.专家论证意见书 3.法人身份证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容缺受理 |
| 5 | 市文广旅局 | 旅行社设立审批 | 营业执照 |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书面告知 |
| 6 | 市文广旅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书面告知 |
| 7 | 市文广旅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房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书面告知 |
| 8 | 市文广旅局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书面告知 |
| 9 | 市文广旅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书面告知 |
| 10 | 市文广旅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书面告知 |
| 11 | 市税务局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 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 12 | 市税务局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 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 13 | 市税务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 | 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取得办学许可证。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 |
| 14 | 市税务局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纳税人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有关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 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 15 | 市税务局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材料载明的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 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
| 16 | 市税务局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 | 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 17 | 市税务局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6号):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18 | 市税务局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6号):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19 | 市税务局 | 专用车证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20 | 市税务局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21 | 市税务局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22 | 市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人员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23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发)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遗失证明)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24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补发)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遗失证明)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25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26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司设立登记(仅限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27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司变更登记(仅限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28 | 市市场监管局 | 分公司设立登记(仅限名称登记、经营场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29 | 市市场监管局 | 分公司变更登记(仅限名称登记、经营场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0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仅限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1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仅限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2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仅限名称登记、经营场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3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仅限名称登记、经营场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4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仅限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5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仅限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经营范围申报使用承诺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6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许可事项)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7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许可事项)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8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39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登记事项)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证明)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40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证明)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41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证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遗失证明)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文书 |
| 42 | 市公积金中心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单身声明 |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核查办理 |
| 43 | 市公积金中心 | 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单身声明 |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核查办理 |
| 44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公共场所 3.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 4.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 5.卫生管理制度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白银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0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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