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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城关区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区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根据《兰州市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22124号)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关区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逾期视为无意见),于82日下午5点前报送至邮箱zgjwzy123@163.com

 

联系人:王兆玥    联系电话:13139204269

 

 

兰州市城关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
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731

 

 

  

城关区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网上在线办理的运行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  城关区网上政务服务的统一入口分别为“甘肃政务 服务网”和“甘快办”城关子站,并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城关区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公共支付、“好差评”、二维码等公共支撑,推进我区政务服务数据协同共享,承载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全流程效能监督。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全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城关子站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条  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最新政策要求,对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及办事指南,同步优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落实减跑动、减时限、减材料、优化办事流程“三减一优”的要求。

第六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使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 服务平台统一提供的受理、办理系统。确需使用自建业务系统办 理的,按照对接技术规范,应完成升级改造并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涉及城关区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

第九条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确定网上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安排专人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运行管理、数据管理、部门业务系统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对本部门开展网上政务服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入口统一、业务统一、运管统一、能力统一、数据统一、云网架构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建设统一规划及要求,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三章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市统一要求,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对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推送的实施清单及时认领,补充相关要素信息,完善办事指南,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承诺办结时限、跑动次数等基础和关键要素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46,全面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三条 对我区地方性法规设立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业务对应原则由区直有关部门向市直有关部门申请加入省级基本目录;对我区政府规章设立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业务对应原则由区直有关部门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向上申请加入基本目录。区司法局负责对编制的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申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变更、暂停、终止等具体操作可参照省数字政府专班下发的《事项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执行。

 

第四章  网上在线办理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无业务办理系统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办理类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闭环式”网上服务;缴费类、查询类、咨询类公共服务事项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可用的网上地址。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政务服务事项要网上全程可办,实现从“最多跑一次”到“零跑动”的转变。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城关子站,提供统一线上入口、“好差评”等服务,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水平。同时,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应用向移动端拓展,通过“甘快办”县()子站统一提供服务。各部门自建业务系统应接入统一身份认证,实现用户登录“一号登录、无感漫游”。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利用统一外网申报和自建系统申报端口,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在线预审和在线审核,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办事材料一律取消;企业和群众已提交过且能够复用的办事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能够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对已开通在线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后,办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在线出具受理意见;对已提供网上预审服务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网上预审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后续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人条件、材料等符合要求的办件,需在承诺时限内给予审批办结,未能在承诺时限内给予办结的办件,记为超期办件并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对于申请人条件、材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办件,需在承诺时限内出具补齐补正、不予受理等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流程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程序,应当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电子监察作用,加大对政务服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办事流程、审判效率等方面全方位的监察,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要求接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等管理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接受全流程动态精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围绕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实现“一键联办”“一站通办”。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各类政策信息向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专属空间(个人中心)推送,以“一人()一档”的数据呈现为基础,为企业群众提供个性化、场景化政务服务的特色亮点。由人找服务(政策)向服务找人转变,由“普遍服务”向“精准服务”转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统建智能客服系统,构建政务知识图谱,通过人机对话、语音识别、语义理解等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政务服务网以及“甘快办”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咨询效能、办事体验大提升。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推进电子证照、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的标准化应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互信互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实现实体大厅、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深度融合。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设本区域、本部门网上特色服务并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开发特色应用页面和交互功能,正确处理服务方式迭代、不同人群服务需求等问题,在工作中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殊群体办事需求。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应进必进、应进全进”的要求,及时向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汇聚相关的政务服务数据。按照“能用尽用”的要求,推进电子证照、政务数据等共享应用,实现材料免提交、在线核验等,全面提升网上办理能力。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自建系统应主动将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按照数据归集标准向办件库和材料库等主题库及专题库推送,实现政务服务数据的归集和融合治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部门与网上政务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对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造成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域、本部门与网上政务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源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与网上政务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源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落实有关网络安全保护和密码应用责任。出现安全及泄密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网上政务服务仅发布非涉密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排查和处置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信息资源可用、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局负责牵头向网上平台运营方反馈日常运维管理,保障政务服务网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网上运行通报机制,定期向全区各有关部门通报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全区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能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政务服务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确需单独建设的,应当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

第三十七条  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区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将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情况纳入“放管服”改革工作考核内容。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落实对全区网上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督促各有关部门,结合各部门实际,针对网上办理业务,建立常态化行业网上运行管理及行业工作人员培训机制,并及时报备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事项部门协同及时答复网民留言及各类投诉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各部门涉及政务服务网信息未及时协同运营方发布、更新,事项部门对网民留言答复不及时或未答复,未落实网站审核相关规定发布错误或不良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部门和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要求,工作进度滞后的部门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制度不落实,行业规范管理不到位,导致网站存在严重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或发生信息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区政务服务网改造升级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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