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承办单位 | 可承诺制办理 事项名称 | 可承诺制办理 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实施方式 | |
| 可选择 | 必须提供 | ||||||
| 1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游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 无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5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 | 无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6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 | 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7 | 成县卫生健康局 | 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 | 拟执业机构聘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8 | 成县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9 | 成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0 | 成县卫生健康局 | 用房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1 | 成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资信证明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2 | 成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目: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3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1、申请报告或申请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4、渔业船舶检验证明; 5、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等从事捕捞业,须向管辖该水域的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的作业场所、时限、类型和渔具数量作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4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原、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苗种生产设施平面图; 4、水质监测报告 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6、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7、亲本来源证明 8、仪器设备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5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审批 | 1、全名所有水域和滩涂养殖证使用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 4、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5、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须提交承包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6 | 成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国粮政[2016]207号)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7 | 成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 |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国粮政[2016]207号)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8 | 成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国粮政[2016]207号)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9 | 成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 |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国粮政[2016]207号)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0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初次申领 驾驶证 | 1、身份证原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6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1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申请增驾 准驾车型 | 1、身份证原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6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2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申请恢复 驾驶资格 | 1、身份证原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4、驾驶证原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3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驾驶证 补证换证 | 期满换证: 1、身份证原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4、驾驶证原件 补证: 1、身份证原件; 2、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4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驾驶证审验 | 1、身份证原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必须参加学习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审验。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5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满分考试 | 1、身份证原件 ;2、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3、满分教育学习单。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6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实习期满 考试 | 1、驾驶证原件; 2、驾驶证原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四条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7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注销驾驶证 | 1、身份证原件; 2、驾驶证原件; 3、注销申请/死亡证明/吸毒记录; 4、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8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注销最高 准驾车型 | 1、身份证原件; 2、驾驶证原件; 3、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9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注销实习期 准驾车型 | 1、身份证原件; 2、驾驶证原件; 3、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0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注册登记 | 个人: 1、车辆出厂合格证 ;2、车辆购车发票 ;3、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单 ;4、车辆完税证明;5、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车辆出厂合格证;2、车辆购车发票;3、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单; 4、车辆完税证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6、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条 初次申领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1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变更登记 | 个人: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2、行驶证原件; 3、登记证书。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委托书;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4、行驶证原件;5、登记证书。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2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机动车 抵押登记 | 1、申请表(抵押公司);2、营业执照(抵押公司);3、委托书(抵押公司);4、抵押合同(抵押公司);5、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6、备案。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3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转移登记 | 个人: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2、行驶证原件 3、登记证书;4、二手车交易发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4、行驶证原件; 5、登记证书;6、二手车交易发票。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4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注销登记 | 个人: 1、身份证原件; 2、行驶证原件; 3、登记证书; 4、车辆号牌 ;5、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6、车辆监督解体证明; 7、车辆解体照片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行驶证原件;5、登记证书;6、车辆号牌;7、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8、车辆监督解体证明; 9、车辆解体照片。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5 | 成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补领/申领 登记证书 | 个人: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 2、行驶证原件。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委托书;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4、行驶证原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机动 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 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 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6 | 成县民政局 | 办理收养证 | 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7 | 成县民政局 | 办理收养证 |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8 | 成县民政局 | 办理收养证 | 第三方评估收养能力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9 | 成县民政局 | 办理收养证 | 弃婴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0 | 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有关备案材料;3.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1 | 水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修建水库审批 | 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审批申请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概算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片;4、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经办人身份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2 | 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1.《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3 | 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 审批 | 1、申请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2、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复印件,1份);3、大坝、堤坝管理部门意见(纸质版,复印件,1份);4、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纸质版,复印件,1份);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4 | 水务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1、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原件1份)2、建设项目对大坝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3、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与水工程有关的部份,一式3份) 4、技术审查复核意见(或技术审查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的意见)5、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①大坝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原件1份);②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6、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灌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5 | 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1、申请书;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依据文件; 3、生产作业方案; 4、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5、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6 | 水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5、申请书; 6、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7、公路项目有关的建设批复文件和技术资料; 8、安全维护和补偿措措施方案; 9、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7 | 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1、符合采砂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8 | 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水土保持的有关文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2.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护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9 | 成县司法局 | 继承权 | 小额遗产继承(存款低于2万元) | 1、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存款余额明细;2、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中共通[2016]20号文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成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二批 | |||||||
| 1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材料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陇南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二、工作任务(一)压缩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工商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广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努力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力争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法人资格 证明文件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早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核发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换发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药品管理法 (2019年修订本)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5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营业执照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6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7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甘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食药监发〔2015〕392号)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五)产权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方法等材料。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运输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核查人员审查。 申请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的图像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8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9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登记证 | 营业执照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0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登记 | 营业执照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1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摊点经营登记 | 营业执照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2 |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作坊食品生产登记证 | 营业执照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3 | 成县房管所 | 预售资金监管 账号开户证明 | 监管银行开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成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汇总表 |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政务服务事项 | 所需材料 | 法律依据 | 提供方式 | ||
| 1 | 成县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居住认定材料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8号 ) 2.《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71号 )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 | 成县医疗保障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8号 ) 2.《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71号 )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 | 成县医疗保障局 | 意外伤害就医住院费用报销 | 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8号 ) 2.《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71号 )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4 | 成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住院费用清单;4.诊断证明;5.病历资料;6.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8号 ) 2.《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71号 )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5 | 成县水务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 |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一份(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6 | 成县水务局 | 城市建设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核 | 1.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批同意;2.不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7 | 成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1.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结论;2.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3.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6.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8 | 成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1.有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4.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9 | 成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0 | 成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场所 | 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登记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网络文化许可证复印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令363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令366号) 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1 | 成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场所 | 1.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网吧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互联网接入协议书(注明所接入分配固定IP地址)复印件;5.网吧营业场所位置图;6.网吧营业场所平面图;7.网吧局域网网络拓扑图;8.网吧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登记表;9.网吧上网登记制度;10.网吧巡查制度;11.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令366号)第二章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令366号)第二章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2 | 成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行 许可 | 1.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2.公章刻制告知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身份证;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5.营业执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7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3 | 成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行许可 | 1.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2.旅馆业告知承诺书;3.旅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5.安保管理制度;6.消防应急预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6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4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首次办理)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5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变更) | 变更情况说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6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延续) |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7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生产经营 许可证 | 1.申请人资质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种源证明材料;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质证 | 一、《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8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1.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基本情况;2.菌种生产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2)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3)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19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0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人员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六条 动物饲养场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1 | 成县农业农村局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采集地草原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2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消防安全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3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符合环境噪声的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房产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声明;营业执照;申请书。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4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游戏游艺设施设备依法生产的证明;符合环境噪声的承诺书。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5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申请书;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工商营业执照。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6 | 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 许可 |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申请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7 | 成县财政局 | 代理记账许可证 |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2.要有三名及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及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含业务负责人);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8 | 成县林业和 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 | 上年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29 | 成县林业和 草原局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临时使用县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0 | 成县林业和 草原局 |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四款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1 | 成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除饭馆、咖啡馆、酒吧、 茶座等) | 1.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3.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说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 二十三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2 | 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书 |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3 | 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 依据(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修正)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4 | 成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及附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承诺书;建设单位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 3.《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 35 | 成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及附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承诺书;建设单位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成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1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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