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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本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全流程电子化、全过程在线监管,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不得通过设置登记、备案、资质验证、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条件进行排斥或者限定。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纾困救助措施,并为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提供协同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尊重契约精神,履行依法作出的涉企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或者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期限、方式等交易条件,不得拒绝支付、拖欠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态归集政府与经营主体签署的各类合同信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清偿和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制度,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会员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咨询,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持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采取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规范涉企监管行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精简整合检查事项,防止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对于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依法合理确定检查层级,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发挥信用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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