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政府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五批)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可承诺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办理该事项可承诺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 原开具单位 | 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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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市农业农村局 |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 农作物品种 | 现场核查 |
| 第二章第七条第五项“(五)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 审定委员会 | 线上核查 |
| 2 | 品种登记证书 |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发〔2016〕174号)中“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要组成考察组对企业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品种审定证书、授权品种委托书、种子生产合同、种子基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省级以上农业 | 现场核查 |
| 农村主管部门 | 线上核查 |
| 3 | 市商务局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 房产部门或申请人 | 现场检查 |
|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 协同核查 |
|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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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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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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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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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 公安机关 | 线上核查 |
|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 协同核查 |
| 5 |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2.《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公安机关 | 线上核查 |
| 第七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线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医保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申请备案开始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等。 | 或居委会 | 协同核查 |
| 6 |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 工作单位 | 线上核查 |
| 协同核查 |
| 7 |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医疗机构或者 | 线上核查 |
|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公安机关 | 协同核查 |
|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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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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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 9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
| 10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
| 11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12 | 市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首次)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 13 | 市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变更)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14 | 市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转移)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15 | 市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注销)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16 | 市自然资源局 | 预告登记(注销) | 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
| 17 | 市自然资源局 | 更正(不动产登记薄事项有错误)登记 | 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
| 18 | 市自然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营业执照副本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中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2)需要提供的第2项: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附副本(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协同核查 |
| 线上核查 |
| 19 | 市自然资源局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营业执照副本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 市场监管部门 | 协同核查 |
|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 线上核查 |
| 20 | 市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登记(延续) | 营业执照副本 |
| 市场监管部门 | 协同核查 |
| 线上核查 |
| 21 | 市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登记(变更) | 营业执照副本 |
| 市场监管部门 | 协同核查 |
| 线上核查 |
| 22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23 | 市自然资源局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24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
| 2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42号)明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报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应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满足规划、消防、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独立使用功能。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自然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 26 | 市人社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 | 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中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参保单位 | 协同核查 |
| 27 | 市人社局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 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录用、调动审批手续、任职文件(含军转干部报到通知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涉及人员录用、调动、任免的组织部门、人社部门 | 协同核查 |
|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 |
| 28 | 市人社局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 设置岗位及数量的依据性文件 | 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6号)规定:“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数额综合确定……”。 | 机构编制部门 | 协同核查 |
| 29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低保﹑残疾﹑失地农民等证明材料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民政、残联 | 线上核查 |
|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 自然资源等部门 | 协同核查 |
| 30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民政部门 | 线上核查 |
|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 协同核查 |
| 31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所在社区或村委会 | 协同核查 |
|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9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
| 32 | 市人社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所在社区或村委会 | 协同核查 |
| 33 | 在校学生学校就读证明 | 就读学校 | 协同核查 |
| 34 | 市人社局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参保职工单位 | 协同核查 |
|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 |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
| 35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 | 项目法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者资金已落实的文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89号令公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 | 金融机构 | 协同核查 |
|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 36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曾经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 市司法局 | 内部核查 |
|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
|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1年,但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 37 | 市司法局 | 申请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主席令第93号)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协同核查 |
|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
|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
| 38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 公安机关 | 协同核查 |
| 39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申请人 | 现场核查 |
| 40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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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 申请人 | 现场核查 |
|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章程文本;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42 | 定西市文体旅游局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 公安部门 | 现场核查 |
|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2016年修改) |
|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
|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 43 | 市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省级住建部门或者 | 协同核查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网上核查 |
| 44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 省级住建部门或者 | 协同核查 |
|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网上核查 |
| 45 | 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 省级住建部门或者 | 协同核查 |
|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网上核查 |
| 46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 省级住建部门或者 | 协同核查 |
|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网上核查 |
| 47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 网上核查 |
| 48 | 市应急管理局 |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网上核查 |
| 49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内部核查 |
| 网上核查 |
| 50 | 市应急管理局 |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协同核查 |
|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网上核查 |
| 51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
| 52 | 市水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 | 项目批准单位 | 协同核查 |
|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省水利厅下放清单材料。 |
| 53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内部核查 |
|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 54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经营利用省重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修订) | 野生动物来源单位 | 协同核查 |
| 第三十条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 55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核查 |
| 56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防雷产品生产企业 |
| 57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生产厂家 | 现场核查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 号) |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 58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说明〕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 投资企业 | 在线监测 |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现场核查 |
| 2.《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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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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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说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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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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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有资质的体检机构 | 协同核查 |
|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 60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要求证明材料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各汽车综合 | 协同核查 |
|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性能检测站 |
| 61 | 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3.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62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