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输转奖补政策
1.劳务输转奖补对象
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东乡籍已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务工人员,由就业地人社局负责提供资料(以就业地参加社保月数为准)。凭个人连续3-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流水单就业证明向县劳务办申请,由县劳务办核对后落实。
在济南市企业稳定务工满3个月的东乡籍务工人员,给予劳务奖补3,000元,务工3个月后,每增加一个月再给予劳务奖补1,000元,另外每个月奖励生活补助500元,(当年落实劳务奖补和生活补助不超过6个月)。
在厦门市企业稳定务工满3个月的东乡籍务工人员,给予劳务奖补3,000元,务工满6个月再给予奖补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奖补不超过6,000元
在省外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给予劳务奖补2,000元,生活补助1,000元,务工满6个月再给予劳务奖补2,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劳务奖补不超过5,000元。
在县内就业工厂和帮扶车间务工的东乡籍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给予劳务奖补1,000元,务工满6个月再给予劳务奖补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奖补不超过2,000元。
2.务工人员交通费补贴政策
就业已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务工人员,省外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600元,县外省内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300元,对无法提供申报资料的务工人员,按县外省内就业100元,跨省就业200元,对政府点对点组织输转的就业困难群体务工人员,由政府统一承担交通费,以购票方式进行补助。
2.县内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奖补政策
对经认定的县内就业工厂和帮扶车间,每年度吸纳已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务工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每人标准给予奖补。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补政策
对全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输转以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务工人员,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每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在16-55周岁,群众每年可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
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符合条件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6类人员,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300元标准据实补,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100元标准据实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A类2,0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B类1,5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C类1,200元/人,1,500元/人,2,500元/人;D类8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东西协作合作职业院校,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照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
四、困难学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赋予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按照甘肃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按每人每月1,85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按照省级公益性岗位政策,进一步做好省级公益性岗位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每人每月给予补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