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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解读--社会救助政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社会救助政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下列规定。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用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3)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
3.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605元,护理补贴按照生活自理每人每月150元、部分丧失每人每月301元、完全丧失每人每月451元,按三个档次两项合计分别为每人每月755元、906元、1056元。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919元,护理补贴按照生活自理每人每月150元、部分丧失每人每月301元、完全丧失每人每月451元,按三个档次两项合计分别为每人每月1069元、1220元、1370元。

三、申请流程

(1)申请。①个人申请。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②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③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来源:东乡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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