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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解读--社会救助政策(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1.5倍,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

3.临时救助备用金。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二、救助程序。

1.受理单位:乡镇(街道),分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2.时限要求:

(1)支出型,乡镇审核10个工作日,县市审批10个工作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报当地县人民政府审定。各地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及时性和时效性。

三、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四、所需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必需);

2、个人申请及授权承诺书(必需);

3、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必需);

4、临时救助审核公示单(必需);

5、全家人户口本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需);

6、家庭困难的佐证资料(如诊断证明、报销凭证、意外事故等相关证明)(必需);

7、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必需);

8、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东乡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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