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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驻敦单位:

现将《敦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8日



敦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2  事故的分级及标准 5

3  组织机构 7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7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7

3.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8

3.4  应急专家 9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0

4  应急处置 10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0

4.2  先期处置 11

5  应急响应 11

5.1  现场处置程序 12

5.2  响应措施 13

5.3  抢救受害人员 13

5.4  设立人员疏散区 13

5.5  应急结束 13

6  后期处置 13

6.1  清理事故现场 13

6.2  恢复与重建 14

6.3  调查与评估 14

7  保障措施 14

7.1  队伍保障 14

7.2  资金保障 15

7.3  物资保障 15

8  附则 15

8.1  预案演练 15

8.2  名词术语、定义 15

8.3  预案解释 17

8.4  预案修订 17

8.5  预案实施 17

敦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敦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酒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敦煌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附件损坏、失效,或因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不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设备,铁路机车、船舶和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应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本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处置、分级管理、协调联动、快速高效的原则。

2 事故的分级及标准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我市特种设备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4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Ⅱ级(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Ⅲ级(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Ⅳ级(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 组织机构

3.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敦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卫生健康局、酒泉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敦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向市委、市政府和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新闻报道和上报材料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3.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3.1 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详细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酒泉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接收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具体负责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3.2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由特种设备引起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商贸领域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3.3.3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3.4 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3.3.5 市发改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工作。

3.3.6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3.3.7 酒泉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当特种设备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处置建议。

3.3.8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3.9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3.3.10 市融媒体中心:由市委宣传部把关,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有关事故新闻报道及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3.11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企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3.3.12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3.3.13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4 应急专家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事故分级类别分别聘请省、市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职责是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事故现场工作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社区组成。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要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通过110、120、119或8834236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公室。

4.1.2 市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核实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4.1.3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4.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4.2.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2.2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局应配合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3 信息发布

市内特种设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由市委宣传部把关审核,市融媒体中心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核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Ⅳ级及以下事故时,由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告酒泉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Ⅲ级事故时,事发地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迅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酒泉市委、市政府和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涉及周边地区的,应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酒泉市委、市政府和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并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 现场处置程序

5.1.1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成立以下六个现场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并及早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队等单位配合。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4)环境监察组:负责环境监察、确定监控区,由酒泉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供电公司配合;

(6)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实施。

5.1.2 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2 响应措施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2.1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3 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5.4 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5.5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请示,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6 后期处置

6.1 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危害的扩散。

6.2 恢复与重建

6.2.1 善后处理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酒泉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6.2.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市政府负责。

6.3 调查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权限和内容,由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由特种设备、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供电、供气等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社会力量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政府组织。

7.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7.3 物资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修订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敦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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