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0〕131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推进我省“三化”改造,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6日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全力推进我省“三化”改造,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推动智能制造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对实现全省制造业生产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具体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初审推荐、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以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和数据重用为核心,围绕信息感知、生产决策和制造执行,将智能设备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融合,并广泛应用于工厂(车间)制造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智能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车间(分厂),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实时采集车间生产现场信息,产品信息贯穿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并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从而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良品率。

第七条 智能工厂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甘肃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软硬件资产投资6000万元(不包含土建投资)以上(并已建成),企业运营和财务状态良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智能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持续提升、增长性。

(二)技术条件。企业智能化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是省级两化融合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智能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研发水平。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90%以上;产品研发能够采用互联网思维或“众创空间”模式,研发产品具有智能化技术;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四)制造水平。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互联互通与高度集成,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数字化车间不少于3个,生产制造技术行业领先,智能化水平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五)管理能力。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通过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和信息系统在制造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物料需求、计划排产、生产监控、产品销售、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产品生命周期管理60%以上的智能化。

(六)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八条 数字化车间(分厂)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数字化车间(分厂)认定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甘肃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数字化车间的软硬件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不包含土建投资)以上(并已建成),运营和财务状态良好。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通过数字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

(二)技术条件。企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积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数字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研发水平。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90%以上;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四)制造水平。企业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生产装备数控化率)在70%以上,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全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个,关键工艺参数实现数字化,主要数控设备和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生产制造指令实现网络化传输,车间现场实现数控设备状态信息实时采集、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五)管理能力。采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基本实现采购、库存、销售、财务和生产计划管理的信息化。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工信厅每年初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结合每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引导指南。企业根据本《办法》和指南认真编制《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可同时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第十条  由县(区)工信部门组织企业逐级申报,市(州)工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每年务于4月30日前,将汇总排序后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推荐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并将电子版推荐表和申报书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须完全一致,逾期不予受理。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全省智能制造专家库专家和国内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估组,参照《数字化车间》国家标准(GB37393-2019),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材料及申报主体进行核查评审和实地核验,并由专家组逐个评定各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各项要求,决定是否通过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工信厅研究审定后,对拟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工信厅发文公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结果,并授牌。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工信厅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当年利用省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申请省级先进制造业发专项展基金;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申报的项目,省工信厅优先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对照本办法认定标准,推动企业对标达标、转型发展,以推动企业继续向更好的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 已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继续推进自身智能发展的同时,应带头做好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和经验的共享和推广工作。企业获得的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初审部门,经各市州工信局、兰州市新区经发局报告省工信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根据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1.甘肃省智能工厂申报书

      2.甘肃省数字化车间申报书

      3.项目内容具体要求

附件:637238613059033754124567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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