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临夏州广河县烟草专卖局修订了《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告。
广河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1日
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河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县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布局:
广河县行政辖区内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须大于等于40米,且大于中小学校100米、幼儿园50米。
第七条 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第八条 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8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下同)。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首次申请,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
(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40%放宽办证条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五)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九)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外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三)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的。
(十七)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八)政府明令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关于放宽办证距离的要求不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之间距离指:申请人申办的经营场所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与门中之间最短可通行距离。具体测量规则如下:
(一)各类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二)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以进入该建筑室达到柜台最近楼道、电梯等通道口的中间点进行测量。
(三)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绿化带、停车位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不作为有障碍物对待。
(四)特殊地形测量时,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五)通过斑马线(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时,在斑马线的中间位置通行;穿越道路虚线时,在虚线的最近位置通行;单黄线、双黄线测量规则为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间距为准;无虚线、实线路段参照虚线测量规则测量。
(六)出入申请点或参照点时,可在出入口位置向外测量合理距离,以保证测量人员可按照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方式进行测量。
(七)在两个零售点间距测量的过程中,如遇隔离带、绿化带、河沟等阻碍情形或弯道处,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间距为准。
(八)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之间的距离测量起始点为学生出入通道正中与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之间距离,有多个出入通道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通道作为起始点,不包括禁止学生通行的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具备烟草制品经营设施,能够实现对外开放经营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广河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广烟法〔202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