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