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7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依法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