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2.《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3.《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双方协商约定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