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矿、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临时占用草原使用审批(5公顷以下)。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