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