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审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价、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