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公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