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设置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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