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及其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许可


设置依据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二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处理决定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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