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及其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许可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二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