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开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
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6-203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甘肃省控烟履约相关政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环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等;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和专营雪茄烟零售点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文件要求共分为:商场、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业态,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采取综合调控(容量+业态+距离)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职权法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确保内容合法、程序正当。
(二)科学规划原则。尊重市场规律,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方式,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兼具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服务社会原则。践行“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共同价值观,有效满足社会消费需求,支持社会就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满意度。
(四)均衡发展原则。平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协调烟草专卖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兼顾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统一,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信赖保护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布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合理布局总体规定
第五条 环县辖区内零售点布局以县城街道、乡镇街道作为一般市场单元;同时以行政村、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相对独立的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门店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进出限制,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生活起居场所、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楼梯、窗口店以及未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场所等。
2.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砼等材料建成,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不可移动性,且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活动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或者政府已公告)待拆迁建筑等。
3. 申请人经营场所内无物理永久性隔离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仓储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来实现,根据环县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结合环县辖区实际(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环县辖区划分为县城主城区、县城一般区域、县城其他区域和乡镇主要街道、乡镇一般街道、行政村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211国道与灵武路交汇处起至灵武路到城北路,城北路至老城街到环洲路,环洲路至南环路到环江大道,环江大道至木钵路交汇处以西;滨河路以东;灵武路到211国道交汇处以南;木钵路以北。上述区域(含以上街道)属于主城区。
(二)县城一般区域:主城区以外;曲子路以北、东台路以西、西山至河对坡鱼塘以东、古城高速路口至车道路到211国道丁字路口、马坊路以南(包含惠泽家园)区域为县城一般区域。
(三)县城其他区域:指县城南高速路口以北、古城高速至车道路到211国道丁字路口以北(不含以上街道)未划入县城主城区、县城一般区域的为县城其他区域。
(四)乡镇主要街道:环县区域内除环城镇以外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统称为乡镇主要街道。具体为:
甜水堡镇:北至锦绣甜园门口(宁夏界),南至老煤矿路口;
山城乡:北至派出所门口街道处(不包含),南至八里铺村部;
洪德镇:北至罗山路口,南至211国道与进街道交汇处,东至211国道;
木钵镇:东至211国道,西至木钵市场门口;北至城墙口,南至大桥坡北头;
曲子镇:东至211国道,西至曲子老街道,北至东沟桥头,南至卫生院门口;
秦团庄乡:北至中学门口,南至派出所门口;
耿湾乡:北至加油站门口,西至幼儿园门口,东至乡政府坡底三岔路口;
罗山川乡:北至老供销社门口,南至派出所门口,东至环五联门口,西至南北老街道;
南湫乡:北至熊满堂院子大门口,南至加油站门口,西至丁字路口;
虎洞镇:东至高速入口,西至老食品站门口;
车道镇:北至老街道,南至中心小学门口,西至红台路,东至初级中学门口;
毛井镇:西至派出所门口,东至加油站门口,北至变电所门口,南至和谐路;
芦家湾乡:北至三叉路入口,南至博学路,西至中学路丁字路口;
合道镇:东至邮政支局,南至变电所门口,西至红崖洼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北至大桥;
演武乡:东至派出所桥头,南至乡政府门口,北至北桥头;
天池乡:南至加油站,北至中心小学门口;
樊家川乡:北至信用社门口,南至卫生院,两座大桥以东;
八珠乡:西至加油站门口,东至市场门口;
小南沟乡:东至桥头,西至加油站。
(五)乡镇一般街道:是指乡镇主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国道211过境的山城、洪德、木钵、曲子乡镇过境的环城路为一般街道。
(六)行政村:乡(镇)除乡(镇)政府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以外的所有区域为行政村(包括乡村居民点、新农村等)。
第九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县城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
1. 县城主城区零售点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距离不低于70 米;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距离不低于500米。
2. 县城一般区域零售点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距离不低于200米,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距离不低于500米。
3. 县城其他区域按照行政村零售点设置标准进行设置。
(二)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
1. 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零售点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距离不低于50米;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距离不低于500米。
2. 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一般街道零售点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距离不低于200米;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距离不低于500米,乡镇街道(乡镇主要街道和乡镇一般街道)区域零售点数量不受所在的行政村零售点容量限制。
(三) 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行政村内按照村民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满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满2000人的可设2个零售点,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行政村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0米。行政村村民人口数量以户籍数据为准;
(四)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商业综合体、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各类商业街、步行街,不足50户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50-1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距离不低于100米;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距离不低于500米。
(五) 政府统一规划的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AA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
1. 政府统一规划的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大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不以其作为参照物,上述零售点不受所在行政村的区域容量限制。
2. 高速公路服务区、一级公路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不以其作为参照物,上述零售点不受所在行政村的区域容量限制。
3. 国家批准的AAA级旅游风景区内部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国家批准的AAAA级及以上旅游风景区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不以其作为参照物,上述零售点不受所在行政村的区域容量限制。
(六) 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工矿区内部设立1个零售点,每满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企业、工矿区人数以向政府有关部门近期缴纳社保人数为准,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不以其作为参照物,上述零售点不受所在行政村的区域容量限制。
(七)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的便利店,按照一址一证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不受所在地容量和距离限制,在烟草零售许可申请事项实地勘验过程中,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物
(八) 正常入住的居民小区,按照每满1000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布局;零售点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距离不低于200米,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的距离不低于500米,且经营地址应当位于小区公众服务设施处。
(九) 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不包括仓储、办公场所)以上的商场、超市申请办证的,按照申请区域距离标准的70%执行;综合性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经营场所内,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安全消防手续齐全,原则上设置1-2户,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烟草零售许可申请事项实地勘验过程中,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物;
(十) 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在地面一层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内部原则上设置1户,外部零售户的距离与其经营场所所处的街道、行政村规定保持一致;
第十条 县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80米范围内的区域,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一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特殊群体,持有有效证件或证明,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在无违法经营行为的前提下,且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定距离以外的,按申请区域距离要求放宽政策执行。
(一) 残疾人、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役人员、军(警)烈属、复员(转业)军人特殊群体;国家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申请主体与经营主体必须一致。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本辖区内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1. 残疾人(申请主体必须是本人,残疾在伤残二级及以上)、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按照申请区域距离标准的70%执行;
2. 残疾人(申请主体必须是本人,残疾在伤残二级以下的)、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按照申请区域距离标准的90%执行;
3. 军、警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警以及病故军、警遗属等,持有烈士证和优待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区域距离标准的70%执行;
4. 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退役之日起三年内,持有优待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区域距离标准的70%执行;
(二) 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政府部门发文、公告或书面证明材料为准,按照申请区域距离标准的50%执行,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三) 对县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8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定距离以外的区域,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区域距离标准的50%执行,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为保证申请主体与经营主体必须一致,特殊群体持退伍军人证、残疾证等证件领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延续和变更的,其营业执照企业类型(除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组成形式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提供合法证明材料,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合理化布局的距离、容量限制。
(一) 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且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但原实际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 在工商登记注册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四)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申领的情形。
第四章 专营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专营雪茄烟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雪茄烟专营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专营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且在县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外的区域,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80米范围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 全县专营雪茄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0米,设置总量不超过辖区零售点(不含电子烟)总量2‰;达到规划数量上限时不予设置专营雪茄烟零售点。
专营雪茄烟零售点零售许可申请事项实地勘验过程中,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物。
第十七条 专营雪茄烟零售点的持证零售户增加、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的,需依照规定重新申领,并符合所在区域零售点的距离、容量等要求。
第五章 不予设置、不予发放和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主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或者鲜肉品、水产品、家禽、宠物、粮油散酒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明令禁止的重点防火区域等,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四)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值守门店及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 县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乡镇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8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七)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八)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 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 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
(九)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的;
(十)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门框的砖墙或者预制墙,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出入口门框的砖墙或预制墙作为起始点。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行人出入通道口最近门框的砖墙或者预制墙,有多个出入通道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框砖墙为起始点。不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
第二十二条 测量方式应以行人可通行、符合交通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最近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存在≤60cm可跨越较低障碍物时直线测量,障碍物≥60cm时,以贴近障碍物绕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二层以上及一层以下(综合性购物中心、百货商场除外)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距零售点最近的一层出入口门框的砖墙或预制墙作为起始点,一层出入口以上及以下距离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测量过程中遇到台阶时,出入口台阶高度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第二十六条 间隔距离、经营场所面积原则上以勘验人员测量记录为准,测量结果在临界值1%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测量结果有疑义的,经三次测量,以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达到”“不超过”“以上”“不低于”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现场勘验应当绘图、拍照,全程视频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31年6月30日止,有效期5年。原《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2023-2028)》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指引
附件2、环县县城主城区示意图
附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零售点距离的测量。
二、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二)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三)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零售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五)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六)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七)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八)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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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点与零售点间有障碍物或隔河相望的,应沿正常行人线路至申请点测量:
(十)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电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示(紫线为测距示范):
三、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人可通行的最短线路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