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各企业应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为确保我省企业依法依规、完整准确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法定义务 (一)应备案企业范围:在甘肃省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均须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义务,全面、准确、及时完成备案及信息变更工作。 (二)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企业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三)“承诺免报”的简化措施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企业,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可在备案系统中勾选“承诺免报”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全省各相关企业须全面自查自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按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企业,须及时准确完成信息备案,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将依法处置: (一)未按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二)提供虚假或不实受益所有人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企业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热线:021-58899966 甘肃省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服务热线:0931-8800550(2026年6月30日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