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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履行备案手续的通告

华亭市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就我市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凡在华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向华亭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1.一类、二类维修:指有能力对所承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

2.三类维修(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指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二、备案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含厂房、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检定合格证明;

6.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材料。

温馨提示:

1.以上人员、设备资料信息均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16739-2023法规要求。

2.提交材料确保真实、有效、齐全。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并对相关备案予以撤销。

三、备案时限

1.新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完成备案;

2.已开业但未备案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

3.信息变更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四、法律责任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备案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五、办理方式

备案资料初审及咨询:华亭市交通运输局3楼办公室,联系人:李昊博,咨询电话:0933-7721236。

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无证经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docx

2.《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docx

3.机动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国家标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

4.机动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国家标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pdf

华亭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9日

来源:华亭市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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