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借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
一、调整业务相关规定。
1、内地居民结婚调整为:男女双方或一方为甘肃省内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常住户口所在市(州)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在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现役军人结婚调整为:甘肃省内的现役军人,男女双方可以到军人方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军人方甘肃省内常住户口所在市(州)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在非军人方省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交《甘肃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
三、暂不实行“省内通办”的事项。
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事项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