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全省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增效的意见》《中共嘉峪关市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和加强疫情防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大力扶持文化旅游行业摆脱疫情影响,提振文化旅游市场活力,切实推动我市全域旅游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奖励范围

嘉峪关市从事文化旅游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市外组团来嘉旅行社、其他相关团体、组织和个人。

二、项目和标准

(一)旅行社引客入嘉补贴奖励

1.对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购票游览收费景区的给予旅行社每人10元的补贴,购票游览收费景区且在我市住宿的给予旅行社每人20元的补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按照所对应补贴标准上浮50%给予补贴。

2.旅行社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对当年地接人数累计1万(含)人次以上的,除享受第1项补贴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开通直达旅游包机的境内外旅行社,游览收费景区且在我市住宿的,120座(含)以上补贴4万元/往返架次。

(二)市内旅行社考核奖励

经市文旅局考核,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综合排名前5名的本市旅行社,授予“嘉峪关市年度优秀旅行社”荣誉称号,每家奖励1万元。

(三)A级景区补贴奖励

对当年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四)星级饭店补贴奖励

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五)乡村旅游发展补贴奖励

1.经市文旅局推荐,被省文旅厅当年评为“旅游示范镇”“旅游示范村”的镇政府、村委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2.对当年新评为市级金星级、银星级、铜星级的乡村旅馆(乡村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3.对当年新评为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4.支持乡村旅游示范村或乡村旅游合作社依托互联网建立新媒体宣传平台,经市文旅局审核,每开发一个乡村旅游线路产品并进行有效宣传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六)文创旅游商品补贴奖励

1.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文创旅游商品,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经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个系列1万元补贴。对当年取得国家专利的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新建或改建并正常营业的文化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示中心,销售嘉峪关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经审核认定,商品展示区面积50-100㎡,一次性给予补贴2万元;100-200㎡,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2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对经过改造后,扩大经营面积且继续保持嘉峪关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3.经市文旅局推荐,对当年在国家级文旅部门举办的文创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在省级文创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在市级文创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补贴。

(七)市场营销推广补贴

1.经市文旅局同意,在省内外设立的文化旅游宣传营销中心,组团入嘉人数超过2000人的,按年度签订并履行《旅游营销中心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每年给予宣传促销补贴5万元。

2.经市文旅局统一组织,对参加文博会、旅交会、文创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文化旅游展会和宣传推广活动的文旅企业,市文旅局统一制定行程、购买展台。

3.本市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有效客源地组织文化旅游推广活动,活动方案经市文旅局同意,按照一个系列活动给予场地租赁费30%比例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4.对非公单位、团体、个人当年利用央视平台进行嘉峪关文化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支出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在省级媒体平台进行嘉峪关文化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投入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5.对利用微电影、影视短片、广播剧、剧目等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嘉峪关文化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在省级以上平台进行展演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6.对利用摄影、散文、诗歌、书法、美术等艺术形式进行嘉峪关文化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按所得稿酬给予同等奖励。

(八)自媒体等平台宣传补贴奖励

1.对当年在微信、头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嘉峪关文化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文章、图文集、视频、H5等),阅读量5000至1万(含1万)单篇奖励200元、阅读量1万至3万(含3万)单篇奖励300元、阅读量3万以上单篇奖励500元;在抖音、快手、火山、微博等平台发布的原创高质量短视频及图文等,阅读量2万至5万(含5万)且点赞量达1000以上单篇奖励200元、阅读量5万至10万(含10万)且点赞量达2000以上单篇奖励300元、阅读量10万以上且点赞量达6000以上单篇奖励500元。

2.对当年开设文化旅游宣传专栏,且推送嘉峪关文化旅游宣传原创图文200篇(含200篇)以上的综合性网络媒体平台,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贴。

(九)会展、赛事等活动补贴奖励

1.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包括政府组织及市属各部门)在我市举办的各类会议、节会、赛事,活动2天以上(至少住宿1晚),且参加活动的市外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经审核认定,按市外人数1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不包括政府组织及市属各部门)引进的各类专业会展,举办3天(含3天,不含布展时间)以上的招展单位,标准展位(3m*3m)规模在50个(含)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按每个展位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经公开、合理竞标程序,对已经树立的群众文化活动品牌“雄关大舞台”,取得承办运营资格的文化企业,由市文旅局按照运营方案和标准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给予每场5000元—1万元的补贴奖励。

(十)文化旅游人才奖励

1.经市文旅局推荐,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2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经省文旅厅推荐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5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文旅部门授予的旅游服务之星、群星奖、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旅游商品创新设计人、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非遗传承人等,国家级的给予5000元奖励,省级的给予2000元奖励。

三、审核兑现方式及资金来源

(一)本办法中补贴奖励事项认定审核实行联审制度。所有补贴申报在市文旅局指定的专门窗口(嘉峪关市河西走廊游客集散综合服务中心)随时受理,并进行初审;由市文旅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及时进行审核;市文旅局根据审核小组的意见,经公示等程序后,及时向申请单位完成兑现。

(二)奖补资金由市文旅局申报预算,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市财政局据实拨付资金,保障及时兑现,加强监督管理。

(三)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已获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补贴资格,并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当年补贴及评先选优资格:

1.当年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

3.因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虚报、瞒报、延报、漏报统计数据的;

5.开发、建设文化旅游项目及举办文化旅游活动等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的;

6.有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未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足额发放工资的;

7.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8.其他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奖补的。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办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录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游览嘉峪关市所辖旅游景区,其中:嘉峪关文物景区(关城、悬壁、一墩)系一个景区。

(二)除政策各条款特别规定的外,各条款不重复奖补。

(三)鼓励全市各旅游景区出台“多日套票”等优惠政策,积极主动开拓市场。

(四)在嘉峪关设立的旅行社分公司由该旅行社所在地总社统一申请办理报备及兑现。

(五)文创旅游商品包括文创作品、工艺美术品、文物仿制品、风味土特产、旅游纪念品、旅游日用品、地方特色的轻工业产品、特色农产品及其他涉旅商品。申报奖补必须为当年取得相关证书及当年新建(改扩建)并正常营业的文化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示中心。

(六)会展、赛事等活动补贴申报,必须为当年真实有效举办的活动,申报资料齐全。

(八)每年12月31日为各奖补项目当年最后申报时间。

(九)有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已发放的追回全部奖补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奖补兑现:

1.证照不全、档案混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以低于正常成本价格或“零团费”“负团费”等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3.虚报接待人数或串通拼凑接待人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年度内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5.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

6.年度内发生对嘉峪关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二、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文旅局提交《嘉峪关市文化旅游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注明资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一)组团入嘉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旅行社需提供地接社接团确认书(盖公章)、景区门票复印件(盖公章)、酒店住宿确认件及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并承诺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提前向市文旅局提供包机合同和机场原始单据,地接社接团确认书、行程确认单、境内外合作旅行社委托函。

(二)市内旅行社考核奖励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旅游社需提供按照与市文旅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所对应的台账资料。

(三)A级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发展补贴申报材料

新评定或晋级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示范村、旅游示范镇、星级农家乐、星级乡村旅馆(乡村民宿)申报奖补需提供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等相关资料,景区针对旅行社制定的优惠政策(正式发文)、乡村旅游线路产品、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明材料。

(四)文创旅游商品补贴申报材料

根据各项申请内容提供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法人证件、相关部门证明文件、企业销售财务证明、经营场所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专利补贴还需提供商品(专利)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商品展示中心补贴还需提供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创旅游商品获奖补贴需提供获奖证书(获奖文件)、获奖商品图片等相关证明资料。

(五)市场营销推广补贴申报材料

申请营销中心推广补贴,需按照签订的《旅游营销中心委托代理协议书》内容,提供组团入嘉人数超过要求人数的相关资料,包括组团入嘉团队的行程单,需明确标明每个团队的参团人数及入嘉时间,如有住宿需提供订房确认单,如有游览景区需提供门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客源地推广活动补贴需提供经市文旅局审核同意的活动方案,场地租赁发票。宣传补贴需提供作品原件、平台发表截图或链接,投入证明材料,稿酬等相关材料。

(六)自媒体等平台宣传奖励补贴申报材料

申请自媒体平台补贴需提供单位及平台相关证件资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名称、作品链接、阅读量和点赞量统计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网络媒体平台开辟文化旅游专栏申请补贴需提供网络媒体单位资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设立文化旅游专栏的情况说明、专栏的网址、发布的文化旅游宣传原创作品统计、作品链接等(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会展、赛事等活动补贴申报材料

申报举办节会、赛事、会展补贴的企业及个人,需提供举办活动的报备文件、申办文件、批准文件、实施方案,其中节会赛事补贴还需提供合同和外地参会人员基本名单及住宿证明材料(须提供证明此名单为外地人员相关材料说明,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上报市文旅局审核),会展活动补贴还需提供展位图、申报展台确认书、租赁及购买展台相关合同和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申报“雄关大舞台”开展活动补贴需提供中标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运营方案、与市文旅局签订的运营合同、每场演出的节目单、现场演出图片或视频资料、演出场次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文化旅游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材料

需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文旅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文件、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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