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甘肃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保护和合理开发我省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推进,我省旅游业迅速发展,旅游产业持续高速增长,产业地位不断提升,景区竞争力不断提升,乡村旅游蓬勃发展,旅游市场环境持续优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人们对旅游品质、旅游市场、旅游产品、旅游服务要求不断提高,旅游供需矛盾也特别突出。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并于2016年、2018年作出两次修正,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保、全域旅游、乡村旅游等政策的出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机构合并职能调整,以及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进,现行的《条例》已不能适应我省旅游业高速发展需要,为了保证旅游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规范和引导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适应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二、修订过程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18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与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合作组建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开展《条例》修改工作。起草工作组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了《条例》实施成效及其与当前旅游业发展不适应的方面,归纳出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结合甘肃实际,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广泛参照21个省(区、市)旅游条例立法经验,对《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19 年9月形成《条例(修改草案)》。2020年12 月,协调将《条例》修订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2019年9月—2021年3月,按照立法程序,三次书面征求各地和相关省直部门意见,两次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期间,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在省文旅厅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斟酌,数易其稿,于2021 年3月5日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提交省政府。省政府将《条例》批转至省司法厅进行立法审查。4月1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改草案)》审议稿。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完成5册、近140万字的立法资料汇编。4月6日下午,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召集18个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研究讨论,会后,对《条例》从条款逻辑关系、法言法语等方面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7日省司法厅召开党委会研究审议,形成审议稿。4月12日召开十三届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条例(修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修改草案)》,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同时,在省人大官方网站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6月下旬,省人大组成调研组赴平凉、庆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7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7月28日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修订通过《甘肃省旅游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促进与发展、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安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相比原《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围绕旅游业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着重从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等方面进行规范,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设“旅游安全”专章,强化保障措施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旅游事故发生。一是完善了应急预案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并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并监督落实。二是规定景区要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监测和控制,制定和实施旅游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提高高峰时段应急处理能力,防止流量过多产生的事故。三是规定经营特种设备、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许可,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确保其运行安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科学规划,突出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条例》将第二章名称由“规划与建设”修改为“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二章内容也更加突出生态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完善了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法律保护。

(三)依托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态

甘肃旅游资源丰富,旅游新业态不断丰富,《条例》根据旅游业发展新趋势,给出了旅游业态发展的大方向,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自然旅游资源和革命文物、历史文物等文化遗产资源及农村特色资源,开发建设旅游景区(点)和革命传统教育场所,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行、体育旅游、夜游体验、科技旅游等旅游业态。

(四)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为适应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对产生的新问题,《条例》严格规范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一是依据上位法规定,补充完善了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二是将民宿及农家乐的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畴,民宿及农家乐发展迅速,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条例》规定民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其中涉及餐饮经营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从事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或者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其中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当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细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旅游投诉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省旅游市场监管,《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定。一是对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住宿、旅游交通等方面的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气象、旅游安全、旅游景区接待量等方面的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二是对旅游投诉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具体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

(六)规范网络经营许可,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首次提出了对网络经营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要求,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还对旅游经营者申请质量标准等级、提供相应服务作出规范,对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和标识的,或者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但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低于其获得的等级,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明确的法律责任也为增进执法效益提供有力抓手。

(八)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可减少收费,保障旅游者权益

《条例》对旅游景区(点)提高门票价格的提前公布时限、门票价格的明示、旅游者对门票的选择权以及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等作出规定,保障旅游者权益。

四、修订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起草过程中,始终紧扣《旅游法》的立法精神,以《旅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切实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条例》整体结构未做大的调整,主要是根据《旅游法》增加“旅游安全”专章,内容保持和上位法规定一致。依据上位法规定,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梳理完善。

)避免重复立法凡《旅游法》规定比较具体的,如对旅游经营管理、旅游服务合同等内容,《条例》不再重复规定,避免小法抄大法。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对原《条例》中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旅游合同有关事项可以按照《民法典》《旅游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突出地方特色。《条例》修订紧扣我省旅游发展理念,结合我省旅游资源大省的特点,对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行、体育旅游、夜游体验、科技旅游等旅游业态以及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民宿、农家乐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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