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醒告知书

全县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法为职工同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保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风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刚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秩序,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现将有关法定要求、禁止情形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严禁下列违法违规参保行为

各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

严禁以“自愿放弃”为由拒保:不得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严禁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不得以用人单位或职工已参加商业保险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

严禁“选择性”参保:不得以职工已参加部分社会保险险种为由,不参加其他法定社会保险险种;

严禁“试用期”不参保:不得以职工在试用期内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严禁以“年龄偏大”为由拒保:不得以职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为年龄偏大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严禁私下违法约定:不得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私下就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进行违法约定后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违法参保缴费法律责任

(一)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请全县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做到应保尽保、全员参保、足额缴费。我局将联合税务部门开展常态化社保稽核、欠费追缴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各类社保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泾川县税务局

2026年9月8日


    来源:泾川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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